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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6-28

公司注意了!勞動合同有明顯修改痕跡,法院將采信員工的主張

導讀:公司篡改勞動合同中的勞動合同期限,法院最終判定由公司承擔相應不利后果,對公司的主張不予采信,從而采信員工的主張。

2023年6月19日,曾先生以深圳某公司為被申請人申請勞動仲裁 ,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10月19日至2022年9月22日期間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53134.4元。

深圳市龍崗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后作出裁決結果,裁決深圳某公司支付曾先生2022年6月20日至9月22日期間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13913.79元。

深圳某公司對裁決結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無須支付曾先生2022年6月20日至9月22日期間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13913.79元。

司法認定

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關于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深圳某公司主張其已于2022年9月23日與曾先生簽訂合同期限為2021年10月19日至2023年9月23日的《勞動合同》,故其無需向曾先生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即便認定深圳某公司需支付曾先生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曾先生在仲裁階段提出的訴請也已過仲裁時效,不應得到支持。為證明其主張,深圳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勞動合同》作為證據。曾先生確認雙方于2022年9月23日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但稱深圳某公司提交的勞動合同起始時間是被修改過的,合同期限實際為2022年9月23日至2023年9月23日。

經查看深圳某公司提交的《勞動合同》原件,該合同期限處有明顯修改痕跡,且與其在深龍勞人仲(南灣)案【2022】244號案件中提交的勞動合同起始時間不一致,其他內容則完全一致。庭審中,深圳某公司確認其與曾先生僅簽訂了一份書面《勞動合同》。深圳某公司主張該份勞動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但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合同期限修改的原因,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對深圳某公司關于雙方已簽訂期限為2021年10月19日至2023年9月23日的勞動合同的主張不予采信?!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本案中,曾先生于2021年9月23日入職深圳某公司處,但雙方于2022年9月23日才簽訂勞動合同,深圳某公司依法應當向曾先生支付2021年10月23日至2022年9月22日期間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曾先生于2023年6月19日申請勞動仲裁,其2022年6月20日之前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訴請已過一年期的勞動仲裁時效,故對該部分訴請不予支持。經核算,深圳某公司還應支付曾先生2022年6月20日至9月22日期間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13913.79元(計算方法:4500元×3+4500元÷21.75天×2天)。

律師評析

作為長期專注于勞動法的資深勞動律師,筆者實在是太了解用人單位被判令向勞動者支付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時不甘心的心理了,老板們根本無法理解,為什么僅僅因為沒和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就要額外支付(他們喜歡用“賠”這個詞)一倍的工資。雖然筆者反復向他們解釋這是基于法律的規定,是為了逼迫用人單位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以便及早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他們仍然表示很難理解。在此情況下,很多老板聘請律師時都希望律師能想出各種“妙招”打贏官司,而不希望從律師嘴里聽到“沒有辦法”的回復??墒?,針對勞動者提出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請求,如果用人單位確實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那基本上是不會考慮勞動者是否存在過錯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征求意見稿) 》第14條突破性地作出了“因不可抗力導致未訂立”和“因勞動者自身原因未訂立”的情形下不支持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二倍工資的請求的規定,但該篇司法解釋至今尚未正式頒布施行,還只是草案)。因此,用人單位如果從勞動者拒絕簽訂或者勞動者存在過錯的角度去進行舉證和抗辯,其結果基本上是徒勞而無功的。于是,在這種案件中就會發生各種奇奇怪怪的事情。有的用人單位會費盡心思地找到勞動者簽的其他材料——如入職登記表、薪資確認單、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等——主張該材料已具備《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的必備要素,故而應視為其與勞動者已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而無須支付二倍工資差額。更有甚者,為了贏官司,甚至做出偽造一份勞動合同或者篡改勞動合同等很出格的事情來。

從已知的案情來看,本案中的用人單位實在是低級和可笑。且不說其對勞動合同文本中的勞動合同期限進行修改留下了明顯的痕跡,最關鍵的問題在于,這份勞動合同在仲裁階段已經作為證據進行提交過。由此而言,無論是勞動仲裁委還是勞動者曾先生,手中都已經掌握了這份勞動合同修改前的復印件。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竟然還敢在法院一審程序中修改勞動合同文本后進行提交,簡直是愚蠢之極。如此說來,龍崗法院最終只是不采信用人單位的主張,而沒有對其施以處罰,已經算是手下留情、網開一面了!

有人可能會問,那用人單位當時就是沒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面對這種案件,用人單位該怎么應對呢?你有什么好辦法呢?根據筆者的經驗總結,對于勞動者提出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請求,最容易被采納的抗辯理由依次為:首先是進行時效抗辯,其次是從是否成立事實勞動關系、何時建立勞動關系或者與哪個主體建立勞動關系入手提出相應的抗辯理由,再次是看勞動者是否具有特殊的身份(如股東、高管、從事人事或者法務工作等),最后是找勞動者簽署的有可能會被視為已經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其他材料。如果真的無計可施、必輸無疑,總歸還剩下最后一招,那就是和勞動者達成調解,能少給一點是一點。只要有調解的誠意并合理運用調解的技巧,基本上還是不會大敗虧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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