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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6-20

法院認定施工隊長與建筑公司之間不成立事實勞動關系

2022年,施工隊長趙先生以廣州某公司為被申請人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其和該公司在2009年3月1日至2022年10月9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根據趙先生提交的社保繳費記錄顯示,廣州某公司為趙先生繳納了2011年12月至2022年11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趙先生提交的銀行流水顯示,2009年4月16日至2019年7月3日期間廣州某公司不定時、不定額向趙先生轉賬,備注為“勞務費”“代發勞務費”等,金額為288元至62787.11元不等,以及2019年12月31日至2022年4月8日期間廣州某公司不定時、不定額向趙先生轉賬,備注包含“xx項目費”“xx項目費”“xx項目費”“項目費”等,金額為20.92元至77044.88元不等;另外,趙先生提交的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中“所得項目”欄記載為“工資薪金所得”,入庫稅務機關為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天河區稅務局,扣繳義務人為廣州某公司。

趙先生主張,其先后被廣州某公司勞務派遣至上海百安某公司、上海某公司,故其在職期間接受上述兩公司實際管理,銀行流水上顯示的地址為上述兩公司項目;其入職廣州某公司時雙方約定報酬為“計件不定時、不定額”;百安某公司安排的項目中,其能做的就一個人做,不能做的就聘請人員做,故其銀行流水中的部分“項目費”是其一人所有,部分“項目費”需分發給其名下施工人員;趙先生薪酬由百安某公司發給廣州某公司,廣州某公司扣除社保及所得稅后向趙先生發放。

此外,趙先生當庭提交了百安某公司工程質量績效考評獎確認書,內容為:趙先生施工隊長:經公司確認你有17346.99元固定額度“工程質量績效考評獎”可待發放,發放條件:必須在你被勞某公司派遣至百安居施工的最后一個施工項目竣工期滿兩年等……施工隊長本人及其下屬施工隊員在此獎金發放前未發生任何因投訴等原因給百安居造成損失。該確認書加蓋了百安某公司印章,時間為2011年10月17日。

司法認定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關于廣州某公司與趙先生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問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第二條規定,認定雙方是否具有勞動關系應當考慮下列情形: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本案,第一,廣州某公司與趙先生之間不存在經濟上的對應關系。趙先生的銀行流水、納稅記錄顯示其工資由廣州某公司發放,并由廣州某公司代為納稅;同時,廣州某公司發放的數額不定時、不定額,無規律性,備注基本為“勞務費”或“項目費”。此外,趙先生確認其收到的部分款項中包含其名下施工人員的報酬。上述情形與正常勞動關系中的勞動報酬發放模式迥異。第二,在案“百安居”項目記錄手冊、工程質量績效考評獎確認書及具體項目施工合作資料等顯示趙先生職務記載為施工隊隊長或項目經理,其獲取百安某公司績效考評獎的條件包括本人及其“下屬施工隊員”未因投訴給百安某公司造成損失;廣州某公司系與趙先生名下施工隊進行結算,廣州某公司所得包括提成,施工隊所得需扣除管理費。因此,在案證據無法證明趙先生系以個人身份受廣州某公司勞動管理或被派遣至百安某公司或其分公司從事持續性及薪酬相對固定的勞動,而是體現出基于具體裝修項目產生的合作關系。綜上,本案中,廣州某公司除為趙先生購買社保外,雙方之間不符合勞動者身份的從屬性和勞動行為的專屬性特征,故對于趙先生關于其與廣州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師解析

司法實踐中,認定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系,通常首先是根據當事人之間有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進行判斷。如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則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規定的勞動關系構成三要件進行判斷:1、主體是否適格;2、是否存在人身從屬性和經濟從屬性;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否為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本案中,首先,趙先生獲得的報酬注明是“勞務費”或者“項目費”,而且發放時間不固定、不規律,數額差別較大,這明顯區別于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穩定地從用人單位處獲取勞動報酬的特征(經濟從屬性)。其次,趙先生獲取的報酬是根據項目進行結算,而且其中還包含其名下施工人員的報酬,這明顯更符合趙先生以施工隊或者勞務隊進行施工作業的特征,而不符合勞動者以個人名義加入用人單位的組織體系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特征(人身從屬性)。最后,百安某公司工程質量績效考評獎確認書顯示,尚未向趙先生發放的17346.99元固定額度“工程質量績效考評獎”,需待最后一個施工項目竣工期滿兩年,而且需未出現趙先生及其下屬施工隊員因投訴等原因給項目公司造成損失的情況下,才符合發放條件。這進一步印證,趙先生是以施工隊或者勞務隊為單位進行施工作業而獲取工程款或者勞務費的,而并非趙先生以個人身份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或者提供勞務的情形。因此,趙先生與廣州某公司之間不成立事實勞動關系是比較好判斷的。

深圳勞動法律師在此提示,很多人都認為確認勞動關系或者通過申請勞動仲裁的途徑,會對討要勞動報酬或者勞務費較為有利。這確是事實。然而,申請勞動仲裁要以當事人之間成立勞動關系為前提,而成立勞動關系則以符合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為前提。倘若根本不符合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卻請求確認勞動關系,那只會多走彎路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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